
各镇(街)、开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市安委办定于2017年10月20日至27日,对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工作进行专项考核,为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果,在考核检验中取得实际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开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单位要立即按照《2017年度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宁安委办[2017]125号)文件附件要求,逐条逐项认真对照,做好过细的迎查准备,考核重点是落实大检查工作责任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情况、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情况、强化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深入开展专项整改情况、严格追责问责情况,特别是相关工作台账一定要齐备完善。
(二)请各镇(街)、开发区,区安监局、交运局、城建局、商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市场监管局、经信局等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组织领导、问题和隐患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总结(重点突出区安委会[2017]7号文件要求,全面客观地汇报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既肯定成绩,更要如实汇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材料主体部分要突出:如何深入宣传发动,认真组织自查自改;如何加强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和问题;如何强化检查督导,促进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有效落实等)报区安委办,数据要齐全、准确。
各镇(街)、开发区同时要督促好辖区内企业认真准备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组织领导、问题和隐患清单、自查自改情况、风险自辨自控和事故自查自治以及隐患排查制度建设等工作。
附件: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宁安委办[2017]125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区政府办、徐正凯副区长
溧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宁安委〔2017〕22号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现将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内容
2017年考核评分细则在总结以往考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产业集团的性质以及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不同,制定了包括《2017年度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在内的4套不同的评分细则(详见附件),对考评内容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其中,参照国务院和省安委会考核要求,单独增设了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内容,占15分。
二、考评时间
2017年全市安全生产年度考评工作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其中,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工作的考核于10月底前完成。具体组织安排市安委办将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和开展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工作考核评比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受考单位依照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和资料台账。
(三)考评工作开展前,国家和省、市对安全生产年度考评工作有新的要求的,市安委办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晓军 电话:025-83681523
附件:1.2017年度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2017年度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3.2017年度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4.2017年度市属产业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附件1
2017年度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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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要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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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体系 (40) |
事故起数 |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同比下降2%,每超出2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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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数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
1.本地区年度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7%,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 2.同比上一年度事故死亡人数,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每超出1人扣1分,其他区(开发区)每超出1人扣0.5分,最高扣5分; 3.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控制在0.13以内,超出扣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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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 |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
工矿商贸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2起(含)较大以上的,扣10分,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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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及 以上事故 |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5分,考核结果按不合格等次评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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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 |
职业病防治情况。 |
本年度内,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累计新发职业病例超过10例、其他区(开发区)累计新发职业病例超过15例,每超过1例,扣1分;同一家现有生产企业累计新发10例(含10例)以上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除外)的,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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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落实 (12)
责任 落实 (12) |
党政领导责任 |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
1.未制订出台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办法或意见的,扣1分;未落实国家、省、市明确的具体改革任务的,发现1项扣0.5分;未编制落实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扣0.5分; 2.区委常委会(开发区党工委)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全年不少于2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全年不少于4次,每少1次扣0.5分; 3.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未担任安委会主任的扣0.5分;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全年少于4次的扣0.5分; 4.未按期完成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省安委会(安委办)、市安委会(安委办)督查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清单整改的,发现1项扣0.5分; 5.行政正职没有书面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的,扣0.5分;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本级政府未与下级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本级政府未向行业监管部门和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书的,每少1项扣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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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监管责任 |
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1.未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建立安委会决策、议事、运行机制的扣0.5分; 2.未向社会公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扣0.5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扣0.5分;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工作职责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的,扣0.5分; 5.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未按照《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宁政发〔2016〕186号)的规定建立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的,扣1分; 6.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未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保障的,扣1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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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体责任 |
督促各类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一必须,五到位”。 |
1.企业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制度的,扣0.5分; 2.企业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扣0.5分; 3.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的,扣0.5分; 4.未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完成培育、选树典型任务的,扣0.5分; 5.未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考核结果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的,扣0.5分; 6.规模以上企业未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扣0.5分。企业不能正常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发现1家扣0.5分; 企业未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扣0.5分;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扣0.5分;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扣0.5分;未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设施“三同时”的,扣0.5分; 7.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未完成安全总监制度全覆盖的,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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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考核 |
开展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重点巡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
1.未在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的,扣0.5分; 2.未组织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扣0.5分; 3.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未得到重要体现的,扣0.5分; 4.未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的,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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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治理 (15)
依法 治理 (15)
依法 治理 (15) |
制度体系 |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 |
1.未编制部门安全生产“两清单一指南”并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2.未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的,扣0.5分; 3.未优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取消、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扣0.5分; 4.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未实现全部网上办理的扣1分,存在体外循环情况的,发现1项扣1分; 5.未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扣0.5分; 6.未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双随机”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执法制度的,扣0.5分; 7.未制定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通报执法信息的,扣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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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 |
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1.未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的,扣0.5分; 2.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车辆及装备配置保障措施的,扣0.5分; 3.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的,扣0.5分; 4.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未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的,扣0.5分; 5.未开展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业务素质提升培训的,扣0.5分。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有未持执法证上岗的,扣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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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执法 |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
1.未按时完成2017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目标任务的,扣2分;未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方案的,扣1分;未按要求报送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的,扣0.5分;未报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扣0.5分; 2.未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执法纠错、重大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和安全生产案件移送和协查机制的,每少一项扣0.2分; 3.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度计划未报经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的,扣0.5分。执法计划完成率达不到100%的,扣1分; 4.未执行明确的自由裁量标准的,扣0.5分;未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的,扣0.5分; 5.行政复议案件被维持,但复议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纠正行为书的,有1起扣0.5分;复议结果被撤销、变更的,有1起扣1分; 6.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有1起扣1分;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案件胜诉,但出具建议书、纠正行为书的,有1起扣0.5分; 7.事前执法立案数量低于总立案率80%的,扣1分;职业卫生行政处罚为零的,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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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 |
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故查处,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
1.提级调查的典型事故及挂牌督办事故未按期结案销号的,扣1分; 2.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挂牌督办的,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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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查处 |
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
1.未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度的,扣0.5分; 2.未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进行综合评估的,扣0.5分; 3.事故调查报告不规范的,发现1起扣0.5分; 4.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市级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结案的,扣0.5分; 5.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及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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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 机制 (6) |
机构建设 |
健全安监执法机构,规范基层安监机构设置。 |
1.区级安监部门未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的,扣0.5分; 2.安全监管执法机构队伍未通过规范化达标验收的,有1个扣0.5分; 3.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人员未按“三定”方案到编到岗的,每少1人扣0.1分; 4.未制定贯彻落实苏政发〔2014〕137号和苏编办发〔2016〕18号实施意见的,分别扣0.5分; 5.辖区内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未按规定设立或明确安监机构和配备人员的,扣1分; 6.未组织开展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创建活动的,扣0.5分; 7.区(开发区)安监部门未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科室或无专职监管人员的,扣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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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直报 |
落实事故信息直报制度。 |
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联网直报率低于98%的,扣0.2分; 2.工矿商贸事故直报率低于100%的,扣0.2分; 3.事故信息完整率低于90%的,扣0.2分; 4.工矿商贸事故信息完整率低于95%的,扣0.2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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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 |
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安全生产费用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未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发现一家扣0.5分; 2.未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的,扣0.5分; 3.未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专项检查的,扣0.5分; 4.未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扣0.5分; 5.未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黑名单”企业信息的,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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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 防控 (14)
源头 防控 (14)
源头 防控 (14)
源头 防控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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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安全准入 |
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依法严格管理。 |
1.未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扣0.5分; 2.未制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规范,实施分级分类系统化管控的,扣0.5分; 3.未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的,扣0.5分; 4.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发现1家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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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过程管控 |
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1.未按照省、市要求制定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实施意见或办法的,扣1分; 2.未建立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的,扣0.5分; 3.辖区内危化品等重点行业未建立“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监管体系建设的,扣0.5分; 4.未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道门”工作推进计划的,扣0.5分;未完成70%以上“二道门”改造任务的,扣1分; 5.未制定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工作推进计划,扣0.5分;未完成“专家检查”任务的,扣0.5分; 6.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完成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扣0.5分; 7.化工企业未制定出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扣0.5分;未建立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扣0.5分;企业未按要求修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现1家扣0.2分; 8.未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风险排查方案的,扣0.5分。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的,扣0.5分; 9.未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的,扣0.5分;未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扣0.5分; 10.未在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行动的,扣0.5分; 11.未落实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六项重大风险防控措施的,少1项扣0.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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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扎实开展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重点巡查。 |
1.政府(管委会)未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扣1分;未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扣0.5分;未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扣0.5分; 2.列入2016年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红表企业,未做到全面停产的,扣0.5分;未完成50%以上关闭任务的,扣1分; 3.组织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消防、特种设备、油气长输管道、餐饮场所、城市燃气、涉爆粉尘、冶金煤气、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少于6个,每少1个扣0.5分; 4.对作业场所超过30人的粉尘涉爆企业核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进一步开展核查的,扣0.25分;整改未完成,未形成闭环材料并上报的,扣0.5分;属于粉尘防爆10大重点治理问题隐患未整改到位的,发现1家企业扣0.25分(扣完1分为止)。未对10人以上30人以下粉尘涉爆企业作业场所开展核查的,扣0.5分;属于10大重点治理问题隐患未整改到位,发现1家企业扣0.25分(扣完0.5分为止)。对粉尘涉爆企业执法处罚和取缔关闭情况无执法检查处罚纪录的,扣0.5分; 5.未建立涉氨制冷企业监管台帐(一企一档)的,扣0.5分;台帐不清楚的扣0.25分;未及时消除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1处扣1分;整治及验收未实现全覆盖的,少1家企业扣0.25分(扣完1分为止); 6.相关区(管委会)未组织开展冶金煤气及高温熔融金属专项检查的,扣0.5分;本年度内对该项内容无执法记录的,扣0.5分;未开展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柜等设备设施普查工作,无普查数据资料的,扣1分; 7.有限空间条件确认工作未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的,扣1分;未按要求建立至少5家示范企业的扣0.5分;未按要求召开现场推进会的扣0.5分; 8.未完成“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等四类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四个100%”目标的,扣0.5分; 9.未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两关闭”专项整治工作的,扣0.5分;未对烟花爆竹三级标准化批发企业开展运行质量专项审计工作的,扣0.5分; 10.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100%,每低2%扣1分(其中,游乐设施超期未检每台扣0.5分); 11.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气瓶二维码安装上传率未达到95%以上,每低2%扣1分; 12.区(开发园区)、镇(街道)未完成本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及易发生重特大事故行业领域“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绘制,并推进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工作的,扣0.5分; 13.未按期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区级排查任务的扣0.5分;未按要求制定列入红表、黄表、蓝表企业整改计划并挂牌督办的,扣0.5分; 14.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工作的,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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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危害治理 |
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
1.未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任务的,扣1分; 2.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企业数的,扣0.5分; 3.未完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数的,扣0.5分; 4.未完成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计划或职业卫生违法行为“零”处罚的,扣1分; 5.未完成现状评价企业数的,扣0.5分; 6.本年度新上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率未达80%的,扣0.5分; 7.职业卫生信访事件处理不及时的,扣0.5分; 8.未完成尘毒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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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能力 (13)
保障 能力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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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科技支撑 |
安全投入到位,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
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未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扣0.5分; 2.未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扣0.5分; 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扣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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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推进信息化建设。 |
1.未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的,扣0.5分;未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扣0.5分; 2.未按《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使用省、市级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的,扣0.5分;信息系统中未能呈现本地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扣0.5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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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
1.未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科技项目资金的,扣1分; 2.未推进实施安全监管“互联网+”工程的,扣0.5分; 3.未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进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试点企业的,扣0.5分;试点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不扣分;试点企业每少1家扣0.1分; 4.未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未按要求使用安全生产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的,扣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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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
强化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
1.在本地党报、电视台、电台、政府网站等四类媒体上至少建立2个长期合作平台,少1个平台扣1分; 2.未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发现1起扣0.5分; 3.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职业健康宣传周”“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活动的,扣0.5分; 4.未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扣0.5分; 5.未对安全生产培训开展专项检查的,扣0.5分; 6.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发现1家企业扣0.25分(扣完0.5分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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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工程 |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 |
1.未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的,扣0.5分; 2.未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措施的,扣0.5分; 3.未制定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检测维护措施的,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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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加强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建设。 |
1.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扣0.5分; 2.未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责任部门或单位的,扣0.5分; 3.抽查2个镇、街道(社区):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每个扣0.5分;未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责任部门或单位的,每个扣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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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能力 (14) |
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
1.安全监管部门未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或未组织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的,扣0.5分;未对政企衔接内容进行修订完善的,扣0.2分;未按规定开展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的,扣0.3分; 2.本级消防、住建、市场管理、公路交通、农业部门未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的,每少1个扣0.2分; 3.抽查4家企业:未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发现1家扣0.2分;编制应急预案前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未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发现1家扣0.1分;应急预案政企衔接内容针对性不强的,发现1家扣0.1分;未在重点行业试点建立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的,发现1家扣0.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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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体系。 |
1.未建立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制度、应急救援专家技术支撑制度和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每少一项扣0.25分; 2.未按要求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的,发现1起事故扣0.1分; 3.未明确应急救援专家的,扣0.2分; 4.抽查4家企业:未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的,发现1家扣0.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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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
1.未规划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扣0.5分; 2.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设施、保障条件等达不到规划要求的,每支队伍扣0.2分; 3.未制定化工园(集中)区消防站救援能力提档升级计划并落实的,扣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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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及处置机制。 |
1.未制定应急响应和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及组织协调机制的,扣1分; 2.抽查2个镇、街道(社区):未制定应急响应和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及组织协调机制的,每个扣0.3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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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工作 (15)
大检查工作 (15)
|
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情况 |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问题和隐患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
抽查1-2个镇、街道(社区)和3家企业,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家扣0.2分,扣完为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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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整改治理一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情况 |
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巡查及今年以来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
从问题隐患清单中抽取3-5项以上重点问题隐患进行实地核查,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扣0.2分。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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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
1.抽查1-2家被查处的企业,处罚措施达不到“四个一律”要求的,每家扣0.5分; 2.督查期间每发现1家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依法查处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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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情况 |
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规范的企业。 |
1.抽查1-2家被关闭取缔或退出的企业,处理措施未真正落实到位的,每1家扣0.5分; 2.督查期间每发现1家应关闭取缔未予以关闭取缔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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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情况 |
按照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按规定采集报送信息,对存在10类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
1.检查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文件规定和采集报送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记录,前两项存在问题的,每项扣0.5分;未实施联合惩戒的,扣0.5分; 2.督查期间发现相关企业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而未纳入的,每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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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曝光两批次以上。 |
检查媒体曝光内容,未集中曝光的,扣1分;只集中曝光1次的,扣0.5分。 |
1 |
|||
|
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
对大检查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的严肃问责,对大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
1.督查期间发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因大检查责任措施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而未被严肃问责的,发现1起扣1分; 2.对照事故统计表,抽查3起事故处理情况,未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追责的,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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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 |
大检查期间发生具有社会影响或上级批示过的典型事故。 |
发生具有社会影响或上级批示过的典型事故,每起扣3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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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大检查情况 |
未严格按照大检查相关通知要求按时、完整报送大检查各阶段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 |
1.存在突出问题的,扣0.5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 2.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宁安委办〔2017〕99号)要求,每周至少报送一条工作信息,每两周至少报送一次典型案例,每少一条扣0.5分,扣完为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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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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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受到表彰奖励 |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国家、省、市表彰以及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幅度突出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奖励的分别加4分、2分、1分(个人获奖分值减半); 2、作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工作先行试点单位或创新经验被表扬推广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3、在国家、省、市发表各类论文、著作并被推广表扬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4、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亲自参加考核活动的加1分; 5、主动作为,创新意识强,在全市部署专项活动前已主动开展相应工作的加1分; 6、按期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数超过年度指标250家企业以上的,加1分;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处罚案件超过10件,且处罚金额达到50万元的,加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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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
较大及以上事故 |
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
考核年度内,本区域工矿商贸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较大2起(含)或重大及以上1起(含)、瞒报谎报事故或者市安委会认定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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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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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实得分值除以1.15),每一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2.事故数据统计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5分,有加分及否决项目的需附简要说明; 4.无行政执法职能的开发区管委会和指挥部除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不列入此次考核统计外,其他工作依据本细则列统考核; 5.考核工作按照《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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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7年度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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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要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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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体系 (40) |
事故起数 |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同比下降2%,每超出2个百分点扣3分,最高扣6分。 |
6 |
|
死亡人数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
同比上一年度,建筑施工、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和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每超1人扣0.5分,最高扣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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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大及以上事故 |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
工矿商贸行业发生1起(含)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3起(不含)较大以上或1起(含)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2起(含)较大或1起(含)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20分,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 |
20 |
|
|
职业病防治 |
职业病防治情况。 |
本年度,行业内用人单位累计新发职业病15例以上的,每超过1例,扣1分,最高扣8分。行业内同一家现有用人单位累计新发10例(含10例)以上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除外)的扣8分。 |
8 |
|
|
责任 落实 (15)
|
领导责任 |
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情况。 |
1.未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规定,制定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 2.年初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任务书,未报的扣1分,迟报的扣0.5分; 3.本部门一把手未担任安委会主任的扣1分; 4.本部门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0.5分; 5.未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扣1分; 6.本部门年度工作报告中没有安全生产内容、行政正职没有书面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的,有一项扣0.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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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 |
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
1.未对照《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宁政发〔2016〕186号)要求,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扣1分; 2.未建立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的扣0.5分; 3.未建立本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扣0.5分; 4.未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五落实五到位”责任体系的,未督促企业按要求完成上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和报告书、未制定落实意见或方案、未建立督查机制,相关台账资料不齐全的,每缺1项扣1分; 5.未按《南京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总体工作方案》要求,推进落实安全总监制度的扣1分;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扣0.5分;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工作职责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的,扣0.5分; 8.未按期完成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省安委会检查督查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清单整改任务的,每少1项扣1分。 |
5 |
|
|
安全生产会议 |
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
1.安全生产例会全年不少于4次,每少1次扣1分;未形成会议纪要的,每少1次扣0.5分; 2.未及时部署安排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少一项扣1分; 3.未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落实安委会决策、议事、运行机制的扣1分。 |
3 |
|
|
考核奖惩 |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
1.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机制的扣1分; 2.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未得到具体体现的扣1分。 |
2 |
|
|
依法 治理 (15) |
挂牌督办 |
落实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
1.未按要求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扣1分; 2.区域性突出问题和隐患未及时发现的,每项扣1分; 3.省、市挂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每个扣1分。 |
3 |
|
事故处理 |
执行事故处理规定,落实事故警示通报制度。 |
1.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处理的,有1起扣1分; 2.未落实事故警示通报制度的扣1分; 3.行政责任事故追究到位率达不到100%的,有1项扣1分; 4.行业系统内发生瞒报谎报事故的,考核不合格。 |
3 |
|
|
重点行业整治 |
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 |
1.未按要求制订落实危险化学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非煤矿山及冶金工贸、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火灾消防、特种设备、农机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方案的,各扣1分; 2.未建立并落实联合执法机制、打非治违工作职责不清、打击不力的扣1分; 3.未落实“两会”和“十九大”召开期间等重大活动、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庆、夏季高温汛期等时间节点的专项检查及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的,每少1项扣1分; 4.发生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每起扣1分。 |
4 |
|
|
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重点巡查。 |
1.国家和省、市督查、检查、巡查和暗访,发现的问题按严重程度扣0.5-1分; 2.未及时督促整改并汇总上报上级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发现1项扣1分; 3.建筑施工、公共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要按照“一表清”要求建立重点监督检查事项清单,未制定《日常检查表》、明确监管频次和责任人,未按表逐项检查签字并形成长效监督检查机制的,少一项扣0.5分。 |
2 |
||
|
职业病危害治理 |
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
1.未督促行业内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扣1分; 2.未督促行业内企业组织涉害岗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扣1分; 3.行业主管部门未组织开展尘毒、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的,扣0.5分; 4.职业卫生信访事件处理不及时,有投诉的扣0.5分。 |
3 |
|
|
体制 机制 (7) |
信息直报 |
落实事故信息直报制度。 |
1.未制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制度措施的扣1分;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联网直报率低于95%的扣1分。 |
2 |
|
诚信体系 |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
1.未建立诚信体系建设机制的扣1分; 2.未建立实施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黑名单”有遗漏的扣1分,未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黑名单”企业信息的扣0.5分; 3.未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的扣0.5分。 |
3 |
|
|
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
1.未督促行业领域内高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扣1分; 2.未组织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专项检查的扣1分。 |
2 |
|
|
安全 防控 (10) |
源头管理 |
严把安全准入门槛,落实标准化建设。 |
1未建立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准入退出机制的扣1分; 2未严格落实“三个一律不批”(即新建的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集中区内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运行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要求的扣1分; 3.未按省、市要求贯彻落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扣0.5分; 4.未贯彻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发现一起扣1分; 5.未督促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扣1分。 |
5 |
|
过程管控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
1.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扣1分; 2.区域性突出问题和隐患未及时发现的,每项扣0.5分,未整改到位的,每项扣1分; 3.行业部门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有1个扣1分;所属企业隐患整改率低于95%的扣0.5分,低于90%的扣1分,低于85%的扣2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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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能力 (13) |
安全文化建设 |
宣传教育。 |
1.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贯活动的扣1分; 2.未结合实际组织并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并按要求报送总结材料的,每少一项扣1分。 |
2 |
|
防护工程 |
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 |
1未推进矿山灾害治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高铁防护和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等安全基础保障工程的扣1分; 2.未组织开展排查治理玻璃幕墙、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隐患等行动的扣1分; 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领域安全监管和监测监控措施,全面排查分析安全风险的扣1分。 |
3 |
|
|
应急管理 |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
4.未健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的扣1分; 2.未督促行业企业制定落实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的扣0.5分; 3.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扣0.5分; 4.未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完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和组织协调机制的扣0.5分; 5.未督促所辖企业按要求制订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扣1分; 6.未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的,发现1次扣1分; 7.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信息的,每起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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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培训 |
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安全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
1.未制定本行业(领域)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并按要求落实的扣1分; 2.未组织开展行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及职业健康培训情况检查的扣1分; 3.未掌握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应培尽培及持证上岗情况的扣0.5分; 4.未组织开展行业企业相关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制定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扣0.5分。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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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 工作 (15)
大检查 工作 (15)
|
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情况 |
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问题和隐患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
未按要求建立问题和隐患清单、未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1 |
|
认真整改治理一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情况 |
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巡查及今年以来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
从问题隐患清单中抽取3-5项以上重点问题隐患进行实地核查,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扣0.2分。 |
1 |
|
|
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
1.抽查1-2家被查处的行业企业,处罚措施达不到“四个一律”要求的,每家扣0.5分; 2.督查期间每发现1家行业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依法查处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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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情况 |
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规范的企业。 |
1.抽查1-2家被关闭取缔或退出的行业企业,处理措施未真正落实到位的,每1家扣0.5分; 2.督查期间每发现1家应关闭取缔未予以关闭取缔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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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情况 |
按照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按规定采集报送信息,对存在10类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
1.检查联合惩戒工作记录,无记录的,每项扣0.5分;未实施联合惩戒的,扣0.5分; 2.督查期间发现行业相关企业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而未纳入的,每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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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曝光两批次以上。 |
检查媒体曝光内容,未集中曝光的,扣1分;只集中曝光1次的,扣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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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
对大检查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的严肃问责,对大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
1.督查期间发现因大检查责任措施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而未被严肃问责的,发现1起扣1分; 2.对照事故统计表,抽查3起事故处理情况,未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追责的,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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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 |
大检查期间发生具有社会影响或上级批示过的典型事故。 |
行业内发生具有社会影响或上级批示过的典型事故,每起扣3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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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大检查情况 |
未严格按照大检查相关通知要求按时、完整报送大检查各阶段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 |
1.存在突出问题的,扣0.5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 2.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宁安委办〔2017〕99号)要求,每周至少报送一条工作信息,每两周至少报送一次典型案例,每少一条扣0.5分,扣完为止。 |
1 |
|
|
实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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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表彰奖励 |
探索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创新机制和举措。 |
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或形成长效机制的,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省市安委会综合表彰奖励的,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形式予以推广的,视情加3-5分。(累计不超过5分) |
|
|
安全生产宣传报道。 |
在中央主流媒体、省级以上党报、电台电视台及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安全生产领域国家级报刊上发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及文章的,按省、国家级每篇加0.5-1分。(同样内容取最高分,累计不超过2分) |
|
||
|
组织和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 |
各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按照各专委会工作规则在组织和开展活动中计划组织周密,台账资料齐全,效果显著,获得市级及以上表扬和推广的,每次酌情加1-2分。(累计不超过3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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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
较大及以上事故 |
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工矿商贸行业发生1起(含)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3起(不含)较大以上或1起(含)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2起(含)较大或1起(含)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事故或者市安委会认定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
|
|
综合得分 |
|
|||
|
说明 |
1.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实得分值除以1.15),每一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2.事故数据统计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0分,有加分及否决项目的需附简要说明; 4.此考核细则的适用单位为市发改、建委、公安、质监、安监、交通运输、农委、商务、海事、交管、消防等市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 |
|||
附件3
2017年度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要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目标 体系 (40) |
事故起数 |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
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同比下降2%,每超出2个百分点扣3分,最高扣6分。 |
6 |
|
死亡人数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
本年度内,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每起扣2分,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每起扣3分,最高扣6分。 |
6 |
|
|
较大及以上事故 |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
行业领域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 |
20 |
|
|
职业病防治 |
职业病防治情况。 |
本年度,行业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累计新发职业病15例以上的,每超过1例,扣1分,最高扣8分。同一家现有用人单位累计新发10例(含10例)以上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除外)的扣8分。 |
8 |
|
|
责任 落实 (15)
|
领导责任 |
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情况。 |
1.未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规定,制定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 2.年初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任务书,未报的扣1分,迟报的扣0.5分; 3.本部门一把手未担任安委会主任的扣1分; 4.本部门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0.5分; 5.未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扣1分; 6.本部门年度工作报告中没有安全生产内容、行政正职没有书面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的,有一项扣0.5分。 |
5 |
|
行业监管 |
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
1.未对照《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宁政发〔2016〕186号)要求,落实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扣1分; 2.未建立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的扣0.5分; 3.未建立本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扣0.5分; 4.未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五落实五到位”责任体系、未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完成上报安全生产承诺书和报告书、未建立督查机制,相关台账资料不齐全的,每缺1项扣1分; 5.未按《南京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推进落实安全总监制度的扣1分; 6.未按期完成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省安委会检查督查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清单整改任务的,每少1项扣1分。 |
5 |
|
|
安全生产会议 |
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
1.安全生产例会全年不少于4次,每少1次扣1分;未形成会议纪要的,每少1次扣0.5分; 2.未及时部署安排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少一项扣1分; 3.未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落实安委会决策、议事、运行机制的扣1分。 |
3 |
|
|
考核奖惩 |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
1.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机制的扣1分; 2.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未得到具体体现的扣1分。 |
2 |
|
|
依法 治理 (15)
|
挂牌督办 |
落实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
1.未按要求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扣1分; 2.区域性突出问题和隐患未及时发现的,每项扣1分; 3.省、市挂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每个扣1分。 |
3 |
|
事故处理 |
执行事故处理规定,落实事故警示通报制度。 |
1.行政责任事故追究到位率达不到100%的,有1项扣1分; 2.未落实事故警示通报制度的扣2分; 3.瞒报谎报事故的,考核不合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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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 |
日常检查。 |
1.国家和省、市督查、检查、巡查和暗访,发现的问题按严重程度扣0.5-1分; 2.未及时督促整改并汇总上报上级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发现1项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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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
1.配合牵头单位和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不力的扣2分; 2.未落实“两会”和“十九大”召开期间等重大活动、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庆、夏季高温汛期等重要时间节点的安全专项检查的,每少1项扣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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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治理 |
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健康信访处理。 |
1.未督促行业内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扣1分; 2.未督促行业内企业组织涉害岗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扣1分; 3.行业主管部门未组织开展尘毒、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的,扣0.5分; 4.职业卫生信访事件处理不及时的,扣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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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 机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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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直报 |
落实事故信息直报制度。 |
1.未制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制度措施的扣1分;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联网直报率低于95%的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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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体系 |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
1.未建立诚信体系建设机制的扣1分; 2.未建立实施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黑名单”有遗漏的扣1分; 3.未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黑名单”企业信息的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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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
1.未督促行业领域内高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扣1分; 2.未组织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专项检查的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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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防控 (10) |
源头管理 |
严把安全准入门槛,落实标准化建设。 |
1.未督促行业企业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扣2分; 2.未督促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扣2分; 3.未督促行业企业贯彻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发现一起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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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管控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
1.未督促行业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扣1分; 2.区域性突出问题和隐患未及时发现的,每项扣0.5分,未整改到位的,每项扣1分; 3.行业部门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有1个扣1分;企业隐患整改率低于95%的扣0.5分,低于90%的扣1分,低于85%的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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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能力 (13) |
安全文化建设 |
宣传教育。 |
1.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贯活动的扣2分; 2.未结合实际组织并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并按要求报送总结材料的,每少一项扣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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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应急制度建设。 |
1.未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的扣2分; 2.未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扣2分; 3.未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的,发现1次扣1分; 4.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信息的,每起扣1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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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培训 |
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安全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
1.未制定本行业(领域)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并按要求落实的扣1分; 2.未组织开展行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及职业健康培训情况检查的扣1分; 3.未掌握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应培尽培及持证上岗情况的扣0.5分; 4.未组织开展行业企业相关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制定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扣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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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 工作 (15)
大检查 工作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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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情况 |
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问题和隐患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
未按要求建立问题和隐患清单、未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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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整改治理一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情况 |
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巡查及今年以来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
从问题隐患清单中抽取3-5项以上重点问题隐患进行实地核查,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扣0.2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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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
1.抽查1-2家被查处的行业企业,处罚措施达不到“四个一律”要求的,每家扣0.5分; 2.督查期间每发现1家行业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依法查处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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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情况 |
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规范的企业。 |
1.抽查1-2家被关闭取缔或退出的行业企业,处理措施未真正落实到位的,每1家扣0.5分; 2.督查期间每发现1家应关闭取缔未予以关闭取缔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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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情况 |
按照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按规定采集报送信息,对存在10类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
1.检查联合惩戒工作记录,无记录的,每项扣0.5分;未实施联合惩戒的,扣0.5分; 2.督查期间发现行业相关企业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而未纳入的,每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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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曝光两批次以上。 |
检查媒体曝光内容,未集中曝光的,扣1分;只集中曝光1次的,扣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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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
对大检查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的严肃问责,对大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
1.督查期间发现因大检查责任措施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而未被严肃问责的,发现1起扣1分; 2.对照事故统计表,抽查3起事故处理情况,未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追责的,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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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 |
大检查期间发生具有社会影响或上级批示过的典型事故。 |
行业内发生具有社会影响或上级批示过的典型事故,每起扣3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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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大检查情况 |
未严格按照大检查相关通知要求按时、完整报送大检查各阶段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 |
1.存在突出问题的,扣0.5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 2.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宁安委办〔2017〕99号)要求,每周至少报送一条工作信息,每两周至少报送一次典型案例,每少一条扣0.5分,扣完为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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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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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表彰奖励 |
探索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创新机制和举措. |
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或形成长效机制的,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省市安委会综合表彰奖励的,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形式予以推广的,视情加1-2分。(累计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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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 |
在中央主流媒体、省级以上党报、电台电视台及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安全生产领域国家级报刊上发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及文章的,按省、国家级每篇加0.5-1分。(同样内容取最高分,累计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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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
较大及以上事故 |
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行业领域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瞒报谎报事故或者市安委会认定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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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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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实得分值除以1.15),每一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2.事故数据统计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有加分及否决项目的需附简要说明; 4.此考核细则的适用单位为除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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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17年度市属产业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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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要素 |
考核要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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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控制 (40)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
依据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任务书的具体要求进行考核,未完成的,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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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
重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本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每起扣0.5分,一次死亡2人的每起扣1分,最高扣10分;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每起扣1分,一次死亡2人的每起扣2分,最高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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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事故起数情况。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20分,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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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情况。 |
本年度内,累计新发职业病15例以上的,每超过1例,扣1分,最高扣5分。下属一家企业累计新发10例(含10例)以上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除外)的,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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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实”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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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 |
1.未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责任制和责任清单的,扣3分; 2.党委抓安全、管安全的文件制度和记录不全的,扣3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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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 |
1.年初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任务书,未报的扣2分,迟报的扣1分; 2.主要负责人未与分管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的,扣2分; 4.未组织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述职的,扣1分; 5.发生事故后,未按一岗双责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并按上级要求全员追责的扣1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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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1.未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未担任安委会主任的扣2分; 2.建立安委会章程,明确安委会主要职责,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少一项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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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的扣2分;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2分; 3.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教育并持证上岗的扣1分; 4.未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扣2分; 5.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扣1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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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承诺报告制度。 |
1.未按要求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和报告书上报工作的扣2分; 2.未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并定期上报工伤事故情况的扣1分; 3.未落实定期考核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风险分析及预警、月度检查通报、年终考核通报、安全生产总体状况、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挂牌重大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等),并将考核和奖惩、晋升制度挂钩的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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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到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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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到位。 |
1.未明确层级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 2.未分解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相关记录不全的扣1分; 3.未实行隐患整改清单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的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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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到位。 |
1.未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费用的预算、统计等相关记录不全的扣2分; 2.所属高危行业企业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现一家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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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到位。 |
1.未制定并完成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的扣2分; 2.未落实“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及持证上岗工作的扣1分; 3.未组织开展集团下属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的扣1分; 4.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贯活动的扣1分; 5.未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并按要求报送总结材料的,每少一项扣1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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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到位。 |
1.未建立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的扣0.5分; 2.未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工作的扣0.5分;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未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的扣1分; 4.未按期完成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巡查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清单整改任务以及省、市挂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每个扣1分; 5.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未落实向有关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的扣1分; 6.未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创建示范企业的扣1分; 7.未督促下级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组织涉害岗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扣1分; 8.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未组织开展尘毒、化学毒物等危害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的扣1分; 9.职业卫生信访事件处理不及时,有投诉的,扣1分; 10.考核年度,行业内一家企业累计新发生3-9例职业病的,扣1分; 11.未组织开展“两会”和“十九大”召开期间等重大活动、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庆、夏季高温汛期等重要节点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的,每少1项扣1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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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到位。 |
1.未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扣1分; 2.重点行业企业未制定落实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的扣1分; 3.未按要求编制各级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扣2分; 4.未落实安全生产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的扣1分; 5.未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扣1分; 6.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信息的,每起扣1分; 7.应急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扣1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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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 工作 (15)
大检查 工作 (15) |
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问题和隐患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
未按要求建立问题和隐患清单、未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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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巡查及今年以来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
从问题隐患清单中抽取2-3项重点问题隐患进行实地核查,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扣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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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规范的企业。 |
1.抽查1-2家被关闭取缔或退出的所属企业,处理措施未真正落实到位的,每1家扣1分; 2.督查期间每发现1家应关闭取缔未予以关闭取缔的,扣1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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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检查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的严肃问责,对大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
1.督查期间发现因大检查责任措施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而未被严肃问责的,发现1起扣2分; 2.对照事故统计表,抽查1-2起事故处理情况,未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追责的,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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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期间发生具有社会影响或上级批示过的典型事故。 |
发生具有社会影响或上级批示过的典型事故,每起扣3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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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按照大检查相关通知要求按时、完整报送大检查各阶段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 |
1.存在突出问题的,扣1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评; 2.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宁安委办〔2017〕99号)要求,每周至少报送一条工作信息,每两周至少报送一次典型案例,每少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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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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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探索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创新机制和举措。 |
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或形成长效机制的,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省市安委会综合表彰奖励的,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形式予以推广的,视情加3-5分。(累计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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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 |
在中央主流媒体、省级以上党报、电台电视台及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安全生产领域国家级报刊上发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及文章的,按省、国家级每篇加0.5-1分。(同样内容取最高分,累计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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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小组。 |
考核年度内担任考核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单位,在协助上级做好小组成员单位贯彻和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要求、组织小组交流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本组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可视情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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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
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事故或者市安委会认定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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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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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实得分值除以1.15),每一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2.事故数据统计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0分,有加分及否决项目的需附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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